盖楼期间被用作临时办公室和库房的“拆迁房”,却被开发商作为合法房屋买卖。近日,市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权利,限期拆除房屋,并按约定修建围墙。
2003年哈尔滨市某县中学经批准新建教师住宅综合楼。2003年7月,该校与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叶某签订了住宅楼开发建设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该楼由建筑工程公司开发建设,所有工程费用一律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学校采用集体购楼的方式购买,学校只交纳购房款。除此之外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动迁及还原面积由工程公司负责。
施工期间,叶某将拆迁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两处住房临时用作办公室和仓库。2004年工程竣工后,叶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这两个住房拆除,而是把它们卖给了居民陈某,并在县房产处办理了私有房屋产权证。2004年9月教师住宅楼全体业主向县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已转移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10月,该县房产处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申报不实的规定,撤销陈某取得的两栋房屋所有权证。
其后,业主们多次要求开发商叶某履行协议内容,拆除这两栋房屋,但遭到了拒绝。2007年教师住宅楼的66户业主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叶某立即拆除法定拆迁范围内遗留的两栋房屋,并修建相关围墙和门卫室。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在施工期间将两栋应拆除房屋临时作为仓库和办公室,理应在工程竣工后拆除并修建围墙。但开发商却为应拆除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并进行交易,其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叶某的行为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叶某限期拆除住宅楼院内的两栋应拆房屋,拆除部分由叶某按原协议约定修建围墙,拆除费、修建围墙款由叶某自行负担。判后,叶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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