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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区八旬老太"经适房"被抢占4月成“悬案”

哈尔滨日报  2010-10-12 10:03

[摘要] 今年5月底,阿城区居民王雅琴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被他人抢占。4个多月来,尽管其子女奔走维权,但公安、法院等部门都表示“爱莫能助”。

今年5月底,阿城区居民王雅琴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被他人抢占。4个多月来,尽管其子女奔走维权,但公安、法院等部门都表示“爱莫能助”。老人和子女都想不明白:自家拥有产权的房子被抢了,咋连立案都不给立?

强行开门锁,八旬老太新房被抢占

10月8日,记者采访了房子被抢的王雅琴。经过几个月的折磨,81岁的老人已瘫痪在床。老人的女儿冯春霞展示的各种证书、票据表明,今年3月26日,王雅琴在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摇号中获得购房资格。4月3日,王雅琴交纳了12万多元的房款,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周后,王雅琴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费、装修抵押金、垃圾清运费、采暖费等各种费用,拿到了阿城区北新小区10号楼1单元201室的房门钥匙。6月16日,房产部门给王雅琴开具了购房正式发票。

6月20日,当冯春霞等人去新房送东西时,用钥匙打不开房门。敲了半天门,发现房子被幺秀莲一家人住上了,对方坚持说房子是他们的。

冯春霞说,房子被抢后,他们曾几十次到区房地局、派出所、区法院、政法委反映情况维权,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记者随后来到王老太被抢的住宅。敲开201室房门,居住该房的幺秀莲毫不避讳地说,5月29日,她花钱从哈市街边雇了开锁人员,强行打开了201室房门。幺秀莲说,1992年阿城区城建动迁了自家的房子,没有按政策给足回迁面积,因此自己这次就要抢房子住。幺秀莲还反复强调说:“王雅琴购买这套房子的手续都是假的,后补的,不算数。”

8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阿城区房产住宅局,余副局长答复:“幺秀莲关于房产局亏欠她家房子、王雅琴的购买权手续不合法等说法,统统站不住脚,201室住宅是王雅琴合理合法得来的,没有任何疑义。”

公安说归法院管,法院说归公安管,拖延3月,房子被抢成“悬案”

记者就此采访了阿城区阿什河派出所李副所长。他介绍,接到报案后,派出所对王雅琴房子被抢做了调查取证,区公安分局召集法制科、派出所办案警员研究确认,比照《刑法》245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相关要件,幺秀莲的行为属非法侵入无人居住的住宅,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在公安机关的查处范围,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冯春霞介绍,房子被抢后,区政法委协调区法院受理此案,法院领导也表示尽快立案。可冯春霞一次次到区法院立案庭送立案材料,立案庭都不给立案,而是让她找公安机关,一拖再拖,至今仍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

8日下午,记者随冯春霞来到阿城区法院立案庭。窗口负责接待的法官告诉她,“你母亲房子被抢立案问题还得找庭长”。记者拨通了该庭负责人电话,询问不给立案原由,这位负责人以“采访须经我院政治处同意”为由不予答复。记者联系时,该院办公室负责人来到立案大厅,在查验了记者的证件后说,“记者采访需出示市法院的介绍信”。因记者事先没有准备这种“介绍信”,采访被拒绝。

律师说法:抢房人构成侵权,法院应当立案

王老太房子被抢,到底应该哪个部门给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辉认为,本案中,抢房人已构成对王雅琴的民事侵权,王雅琴对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因为,王雅琴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进户手续,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抢房人的行为不管是针对第三人房产住宅局还是王雅琴,都构成了侵权,抢房人如不按王雅琴的要求搬出抢占的住宅,王雅琴可依法请求法院判令抢房人搬出,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记者要离开阿城时,冯春霞无奈地说:“这样拖下去,不知道老人有生之年还能不能看到自己的房子回到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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