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对住房需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人人均有权实现其“有恒产方有恒心”的理想,然而“居者有其屋”愿望的实现,主要应在商品房市场上完成。住房保障的目标不是保障人人能“居者有其屋”,而是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这是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和使命。
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目前,住房保障法尚在草拟之中,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名学者,我的认知是:住房保障立法就是要改变目前住房供应单一依靠市场的局面,即在商品住房市场之外,辟出专门领域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变不管有钱没钱都到市场获取住房的局面。法律要硬性规定,政府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等方面向保障性住房倾斜,使得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给从商品房市场中有效地分流出来。这也是住房保障法立法的起点与原点。
住房保障立法需要引导的是:让住房需求由“居者有其屋”转向“住有所居”。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当中,对于民众的住房需求采取了分层次的立法原则,即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障对象分别采用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配租和配售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财税支持等多层次的保障方式,来确保人民的居住权得以实现。然而,在这分层次的保障方式中,在产权式和租赁式保障中,应该优先发展租赁式的住房保障。
人们对住房需求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人人均有权实现其“有恒产方有恒心”的理想,然而“居者有其屋”愿望的实现,主要应在商品房市场上完成。住房保障的目标不是保障人人能“居者有其屋”,而是保障“住有所居”的实现,这是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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