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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房产证造假过户登记机构共担责

生活报  2010-11-19 09:0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1月18日正式实施。《规定》称,房屋登记机构违法登记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18日正式实施。《规定》称,房屋登记机构违法登记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定明确: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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