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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交"住房养老金"将收滞纳金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晚报  2010-12-07 10:14

[摘要]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予以处罚。

记者从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业主收取滞纳金,对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予以处罚。

用于共用设施

保修期满后维修

据介绍,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俗称“住房养老金”。我市从2006年起实施《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根据相关规定,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依法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支出范围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据了解,我市部分市民在购房时已收取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但还有很多住房没有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市民不及时缴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会被收取滞纳金。

未交按日

增收1%。滞纳金

据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哈尔滨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和18元的标准,将首次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银行;未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自之日起,按日增交应交维修资金1%。的滞纳金”。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计算,按《办法》规定应交存1000元维修资金。如果未按要求交存,每天就要增交1元滞纳金,一年下来则要多交365元。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单位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提高归集率确保

住房“老有所养”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制度体系建设,提高资金归集率,确保百姓住房“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从明年开始我市将全面执行《办法》规定,促进“房屋养老金”的交存。业主可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下列地点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事宜,并拨打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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