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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喊停小产权房 专家称两大问题待解

中国企业家网  2011-11-10 15:08

[摘要]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不能让 “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而合法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中国企业家网 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不能让 “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借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而合法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它由乡镇政府而非国家颁发产权证。

由于小产权房的“尴尬身份”,小产权房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话题。从1999年到2008年,国务院曾三令五申明确规定,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但由于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空间界定不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产权地位的不平等等原因,小产权房一直处在没有身份证的尴尬位置上。 此次,国土部明确规定不给小产房权发证,是为了打击那些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行为,但是,现实中,小产房权由来已久且问题复杂,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就要考虑以下两大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空间界定模糊

国土资源部的一位副总督察曾对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有过说明:“法律规定的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只有四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村办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四是根据担保法,使用农村集体用地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可以允许。除此以外,都是现行法律不允许的。”这就意味着在四种情况内建小产权房,就不涉及到所谓的“违法”问题。这就说明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只要不是占用耕地,办好相关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手续,就不应该存在什么大的原则问题,这与现在国土部喊停小产权房相悖。正是因为政策法律规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导致了各地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给小产权房留下了擦边球的空间。因此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政府就要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空间,让一些想投机取巧的人无空可钻。

已经购买小产权房者的利益问题待解

小产权房是个历史遗留问题,按近日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得对小产权房发证,如此以来,已近购买小产权房的购房者的利益如何保障?对此,某地方国土资源厅厅长对《北京商报》表示,“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国土资源系统乃至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但不解决肯定是不行,我们之前讨论的时候,就有地方国土局局长提出,是不是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地区,探索在征收土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发证、禁止上市交易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小产权房。”这位厅长还透露,尽管“小产权房”确实违背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但考虑到购房者的利益,对于并不知道内情却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购房者,这部分可能会在补交土地出 让金以后予以转正,但前提必须是建设用地。而对那些明知是小产权房却依然购买的,特别是一些非建设用地上盖的小产权房,多半可能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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