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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10部新规 流动人口也可住公租房

黑龙江经济网  2012-02-07 00:19

[摘要]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敲定,年内将出台10部新规。其中,流动人口管理新规已经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办法的初拟稿,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将更开放,拟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等。

我省将出台10部新规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敲定,年内将出台10部新规。其中,流动人口管理新规已经起草完毕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办法的初拟稿,我省流动人口管理将更开放,拟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等。

今年我省将加大创设性立法力度,其中正式立法项目10部,年内将完成包括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非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等。此外,还确定立法预备项目36部和调研项目41部。

记者了解到,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已经起草完毕,办法对我省流动人口拟定了新的管理举措,其中,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将给予优惠。比如在就业方面,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居民同等的资格考试、鉴定收费优惠政策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在住房保障方面,我省拟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针对子女入学,办法拟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随行子女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在公安服务方面,办法拟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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