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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租房可连租五年 续租须重新按顺序轮候

黑龙江日报  2013-09-09 08:55

[摘要] 黑龙江日报9月9日讯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日报9月9日讯哈尔滨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申请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等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和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据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年限满五年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据了解,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指定账户,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时,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有违约行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抵扣。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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