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城建 > 正文

哈本月启动公租房申请 建成公租房达3000余套

哈尔滨日报  2013-10-02 09:55

[摘要]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10月1日起,由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我市公租房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10月中旬全面受理公租房申请,年内计划完成3434套房源配租工作。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10月1日起,由市政府印发的《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我市公租房将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10月中旬全面受理公租房申请,年内计划完成3434套房源配租工作。

申请配租资格以家庭为单位

据了解,按照今年的“住房惠民”目标,我市今年计划对具备分配条件的8434套保障房进行分配,其中公租房3434套、廉租房5000套。

据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详细规范了我市公租房配租与使用。目前,该局等相关部门正在制订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等相关标准和细则,待完成软件开发应用和调试以及专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后,计划10月中旬全面展开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子女,配偶、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办法》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有4类群体,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承租公租房合同按年签

《办法》规定,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

宿舍型公租房实行组合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不超过5年。连续承租年限满5年的,应当腾退公租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

《办法》明确,公租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转租公租房5年内禁申请保障房

《办法》规定,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章给予处罚,对已经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取消其资格;对已经承租公租房的,责令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存在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等行为的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中等偏下收入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四类人群可住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注: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办法》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和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申报审批流程

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上报区政府指定机构核准。

区政府指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汇总后形成核准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放《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通知书》。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哈尔滨房天下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