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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要都要注意啥 擦亮眼才能不掉进购房陷阱

大庆晚报  2010-05-28 10:28

D、购房者可能钱房两空

记者:对于购楼者风险多大?

王帆:开发商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方能进行商品房预售,否则无法办理买卖合同的预售预购登记手续。此时购买存在较大风险,《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导致合同无效即购买者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购楼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价款,当然这是指与具备极强的经济实力和信用能力的开发商签订合同。

如果是与实力与信用能力不是很强的开发商或挂靠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出现问题时有可能给购楼者造成财去楼空的重大经济损失,类似的例子在我市及至均有不少例子,这与建筑市场不规范、政府监管不严有一定的关系,但购楼者自己意识不到风险,不注意防范也是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郭斌: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风险是不言自明的,且不论所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单只买卖双方为处理此事长期博弈交涉的过程就会拖得双方精疲力尽。而且最重要的是,最终可能购房者都难以实现自己的安全购房目的。

所以对于购房者来说,想要安全交易,的办法就是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按前面所说的条件来检验一下预售者的资质,必要时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一下出卖人的预售资质。

白宇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出售是违法违规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果预售许可证一直办不下来,合同就无效。房屋就不能合法交房入住,也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更不用说房屋买卖、继承、抵押等等了。甚至有可能发生购房者钱房两空的情况。

很多烂尾楼和无证房主要原因就是当初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造成的。

E、律师对购房者的忠告

记者:请律师给购房者一个建设性的提醒?

王帆:市民决定购房,得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比如,标准合同第15条“迟延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每日按购房全款的万分之三计算”,但一不留神,开发商(售楼人员)便将此条款设计成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前不久我们从报上看到过这样的案例:迟延办证1年多,只赔付96元。

还有的合同中写明的违约条款表面上貌似公平,实际不公平。例如:约定任何一方解除购房合同都要支付总房款40%的违约金。这实际上只是限制购房人,开发商一般不可能将卖出去的房子再收回不卖。

记者:对于购房者有何忠告?

王帆:为避免购房人吃亏上当,特别提醒市民应掌握售房陷阱对策:

,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对于购房人来说,挑选所购房屋的位置和压低价格固然重要,但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看到在尚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中,陷阱无处不在。

因此,学习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向专业人士(特别是专业律师)咨询、了解有关购房方面的法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唯此,才有可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交易是一个法律原则。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售楼人员)处在强势地位,与购房者之间信息极不对称,存在开发商(售楼人员)做霸王买卖的现象。为此,消费者要摆正心态,购房时要把问题搞清、搞细,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约定不明确、不满意的,就坚决不签,坚决不买,该坚持的原则一定要坚持。

再次,要认真签约,保留好证据。在购房过程中,不要轻信一些开发商(售楼人员)的花言巧语。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每一个条款,把相关问题问清楚、搞清楚;您希望得到的一切承诺,和双方业已形成的协议内容,务必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免日后空口无凭。

收楼时和入住后,一旦发现问题,应保存好各种证据,必要时对相关事实可以通过办理公证的方式保留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白宇宙:物业管理也是买房时候需要关注的方面。购房人越来越成熟,应该在买房前弄清楚物业的收费标准,以免在入住后发生纠纷。而在购房的时候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看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被按揭过或被抵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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