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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限购令”:基本立场与纠纷解决

东方法眼  2010-11-01 20:05

[摘要] 今年四月份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打击愈演愈烈的炒房热潮并给房价降温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被新闻媒体、政府官员及普通群众称之为“限购令”。笔者本不想就“限购令”的是是非非做出评论,不料“限购令”引发的汹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咨询甚至找上门的诉讼不得不让笔者深入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

今年四月份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打击愈演愈烈的炒房热潮并给房价降温的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被新闻媒体、政府官员及普通群众称之为“限购令”。

笔者本不想就“限购令”的是是非非做出评论,不料“限购令”引发的汹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咨询甚至找上门的诉讼不得不让笔者深入思考其中的法律问题。现不揣冒昧将思考结果呈给各位网友,以希有助于各位网友对“限购令”的正确认识及由此而生的法律纠纷的解决,其中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限购令”的定义:中央和广州地方政府文件的提取

媒体及网络对“限购令”的表述大多具有概括性,即将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所有房地产调控措施都称之为“限购令”。为防止没必要和无意义的争论并为论述的准确性,本人以中央和广州的地方文件规定为据,将这些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限制一般公民购买商品房的具体规定称之为“限购令”。

本文讨论的“限购令”的外延主要在于如下法律文件及其提取的内容: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下简称“新国十条”)。本文提取如下如下三个内容进行讨论:

(1)要求地方政府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2)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有:提高房贷首付比例、暂停发放三套及以上房贷、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3)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广州市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下简称“广州限购令贯彻意见”)。本人提取如下两方面的内容进行讨论:

(1)在本市辖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

具体包括: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

(2)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措施从略)。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下简称“广州限购令执行通知”)。本文提取如下两方面的内容进行讨论:

(1) 同“广州限购令贯彻意见”第(1)项内容。

(2) 限购期内,购房者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具有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的义务及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具有提交符合购房条件资料的义务;

(3)限购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具有查验并核实购房人有关证件、证明的义务及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时立即与其解除买卖合同的义务。

(4) 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即对符合限购条件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如果稍微对上述三个法律文件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国务院“新国十条”的规定十分原则,大多规定的是行政调控措施及对地方政府采取坚决的措施进行调控的要求,并不涉及对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和一般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而地方政府的规定则涉及到了对民事活动的干涉和限制。

为行文的方便,本文将“新国十条”及其规定的内容称为“中央限购令”,将“广州限购令贯彻意见”和“广州限购令执行通知”统称为“地方限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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