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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全文

哈尔滨新闻网  2010-11-22 10:07

[摘要]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铎 2010年10月20日

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租金交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产生的;

(二)将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暂时不具备出让条件),因临时需要改变用途产生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除呼兰区、阿城区以外应当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区国有土地年租金价格标准》执行。

呼兰区、阿城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区片基准地价等因素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五条 租金交纳义务人应当自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后20日内,到所辖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租金交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的国有土地出租登记表;

(二)登记人有效证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土地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第六条 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租金交纳义务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实地丈量测算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面积,绘制土地示意图,核定租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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