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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并非针对住宅用地

扬子晚报  2011-01-19 23:43

[摘要] 1月14日,上海《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漏洞明显“70年难题”仍未解

这条有些“乌龙”的新闻能够持续发酵,除了被媒体解读为“继续调控楼市,衔接房产税出台”的政策意义外,更重要的是触到了老百姓心头的痛处:辛辛苦苦攒了多年的钱买来的房子,真的不能是自己的财产,只能住70年就要无偿上交?正如南京市长季建业前几天接受本报专访时所说,“无恒产则无恒心”,“无偿收回”四个字,是对“恒心”的打击。

现在虽然可以基本确认,所谓“期满后无偿收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用地”,但是,“自动续期”的条款后面,却没有提及是否要和“政府批准续期”一样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这是个很可能到时候被“灵活操作”的法律漏洞。同时,《物权法》面临的老问题还是没解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个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还是时刻悬在头上,让“自动续期”看起来似乎并非“无条件”,也让无论期限届满与否的房子,都没法彻底避免“被征收”的阴影。

难道,这个难题真的如业内所说,要“留给后人”来解决? 宋南飞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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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的“70年大限”,很多人调侃说,“孙子的事情”。真的吗?

2009年,《新华每日电讯》就报道说,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因为1989年“创新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现在到期了,怎么办?还没有后续说法。

在南京,一些2000年开发的酒店式公寓,主要分布在新街口、鼓楼等地,因为属于商业用地,使用年限是40年,却在30年后就要遇到这个问题了。国土部门说:“这个问题应该由《物权法》来解释,国土部门只是执行机构,我们说了不算,也不够权威。”

另外,在“招拍挂”以前的“划拨”土地建筑的老小区,因为没有挂牌出让,所以土地证上没有写期限。虽然没有“到期收回”之忧,但也不在“不得收回”的保护范围里。 马祚波

本报记者 宋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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