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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公积金贷款新政将于10月施行

潍坊新闻网  2014-06-18 13:32

[摘要] 山东省潍坊市公积金贷款新政将于10月施行---近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已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通过招标降低了担保费率,招标后的担保费比原来执行的担保费平均降幅达57.7%,大大减轻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用公积金贷款须连缴超一年

近日,《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已由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贷款管理办法》与以往内容的不同,6月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进行了解读。

背景

房贷政策调整

据介绍,潍坊市自1999年开展笔公积金贷款业务以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一直是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所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后来,随着公积金贷款工作的不断展开,又相继出台了《〈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重新印发〈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近几年国家房贷政策的多次调整和潍坊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潍坊市职工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房贷政策明显脱节,也与潍坊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需求脱节,亟待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规范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更好地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为此,市政府根据相关法规修订完善了《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共分九章、三十九条,对贷款对象及条件、贷款期限及额度、担保方式、贷款程序、贷款偿还、以及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年4月29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文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由市县分级管理,调整为市级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目前体制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体制调整到位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成为全市公积金系统的法人主体,改变原来制度不统一,流程不一致等现状。

变化1申请贷款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新的《贷款管理办法》中,借款人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原来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需借款人及单位连续2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之一(后在几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中多次调整,目前执行连续缴存6个月);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则需借款人及单位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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