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结合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市民关注的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条款已被取消,同时,为保证业主权益,增加了对业委会成员的罢免条款。
今天上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结合十三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市民关注的欠交物业费不得卖房条款已被取消,同时,为保证业主权益,增加了对业委会成员的罢免条款。
不少委员、专家和立法听证会陈述人提出,物业服务费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不构成物权权利的瑕疵,法规不宜因此限制当事人转移和抵押其物业,物业企业可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主张权利,也可由业委会督促交纳。
新的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业委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如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可按照业主大会确定规则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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