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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或不征都是难题 或成地方财政新引擎

中华工商时报  2012-12-31 09:20

[摘要] 12月中旬,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求是》发文称,下一步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要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同时,逐步在全国推开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

 

征收房产税应走立法程序

在房产税向扩围方向确定之际,不少声音提出,为有效抑制房地产市场的过快上涨,应将房产税税率提高,房产税应该"杀富济贫"。在房地产市场狂飙的背景下,房产税背负了很重的政策调控意愿。但作为税种,"房产税"绝不可能是一项"劫富济贫"的政策,所有拥有房产的人其实都不能置身其外。

某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向本报记者坦承,作为不动产保有环节税种是针对所有持有各类房产者的税收,其对象不会仅仅是高端的10%,只要持有房产的人都应该向国家缴税。但是由于这项税收太过敏感,目前推出的"切口"不能很大,要从商业地产和高端住房开始征收,这样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然后再进一步推展扩大。在土地资源日渐枯竭的一线城市,今后房产税在财政收入中的份额将会逐步加大,这项税收今后肯定要归结到物业税税种的本意上来。

眼下,更大的争议是,征收房产税究竟是否属于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名誉会长聂梅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在财政部的一些提法当中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是分开的,由于房地产税包括土地在内,房地产税的法理在于《宪法》当中的《物权法》的出台,实际上还有法理问题。

聂梅生认为,房地产体制性的改革和长效政策应适时启动,长效机制中,房地产税或房产税即是其中一项内容。而如果按照聂梅生的思路,要从房地产税制改革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改革的高度来看待房产税,那么就必须慎之又慎,就不是把一个旧的法规条例拿出来修修补补这般简单。

税收的立法权在国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和法人基本民事义务的,须通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还要经过听证程序。地方政府绝不能像其他调控政策那样呼之即出,也不能在执行过程中"放水"稀释。

当然,作为税种,税制也应该基本统一。聂梅生就此不无担忧地表示,此前的试点上海和重庆本来就不一样,实施了以后都说很有成绩、很顺利,那么再扩容将向哪个方向扩容?是以哪个模式扩容?是扩容给住房居住物业这部分,还是扩容给商业和工业物业?是向法人持有的扩容还是个人持有的扩容?这些都还没明确。

一位房地产资深人士直言,从政府方面的多次表态来看,房产税的扩容路径已经明了,基本的排序是商业地产,其次是高端地产,然后是商品房住宅,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住房被放在了最后。尽管官方对政策性住房始终没有公开的界定,但很显然,政策性住房很大程度上是指公务员住房。

将商业物业以及高端居住类物业排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的前端无可厚非,然而政策性住房在获得之时,就享受到了比社会普通人员更低的门槛优惠;使用过程中,大多在物业费、采暖费等方面又享受到了国家的补贴。在房产税的阶梯征收过程中,不管是从提高政府公信力出发,还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量,政策性住房都应该被放置在房产税征收的梯队。

对于房产税的征收,张大伟提出了另一方面的担忧,在国内财产不公开的情况下,房产税很难实施征收,很可能会是持有环节税费累计到交易环节收取。而如果只是新增税费,但没有着手改变供需结构,最后结果只能是加税。房产税是新增实际收税的税种,在实际交易中并不能促进新增加供应,虽然短期可能影响部分投资者抛出房源,但如果不解决投资只能依赖房产、新建住宅供应少于需求这些关键问题。房产税依然会被转嫁给买房者支付。即使能够实现持有环节收取,也很可能会转嫁给租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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